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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
  发布日期: 2014-11-20 11:20   

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
老干办字〔1993〕第106号


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:
你部1993年7月8日《关于原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,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:
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1982〕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3年7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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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  发布日期: 2014-11-20 11:20   

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
老干办字〔1993〕第106号


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:
你部1993年7月8日《关于原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,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:
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1982〕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993年7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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