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老干办字〔1993〕第106号
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:
你部1993年7月8日《关于原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,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:
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1982〕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。
1993年7月23日
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问题的电话答复》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的电话答复
老干办字〔1993〕第106号
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:
你部1993年7月8日《关于原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离休干部待遇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所询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问题,经部领导同意答复如下:
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《关于行政十四级、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》(中组发〔1982〕13号)规定提高待遇后,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。
1993年7月23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