欢迎来到中共柳州市老干部局网站!
当前所在位置:首页>政策文件

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(1982年10月18日 劳人老[1982]4号)

  发布日期: 2014-11-20 11:18   

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

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


19821018日 劳人老[1982]4号)


遵照国发(198262号文件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我部制订了《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发给你们,请照此执行。


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


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,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“老干部离休荣誉证”(以下简称“荣誉证”)的规定,现对颁以荣誉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
一、国发(198262号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“老干部离休荣誉证”由国务院统一制定,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、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。也可以根据情况,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。

老干部(人事)部门承办授予“荣誉证”的具体事宜。

授予“荣誉证”时,举不举行仪式,由各地区、各部门自定。

二、填写“荣誉证”的几个具体问题:

1.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(没有钢印的,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)。自行编号。

2.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。

3.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。为简化手续,可不盖印。

4.原职务一项,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。

5.未定工资级别的,“工资级别”一项可不填写。

6.一律用墨笔填写,字迹要清楚。

三、发现伪造和骗取“荣誉证”者,须及时褫夺,并严肃处理。

四、各级人民政府老干部(人事)部门,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表扬和宣传离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,树立敬老尊贤的社会风尚。同时鼓励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荣誉,继续写完自己的光荣历史。

五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分享:
  •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©版权所有     桂公网安备 45020502000056号
  • 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  网站备案号:桂ICP备05009280号
  •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或建立镜像。如有违反,追究法律责任

柳州老干部“龙城秋韵”
微信公众号

政策文件
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(1982年10月18日 劳人老[1982]4号)
  发布日期: 2014-11-20 11:18   

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

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


19821018日 劳人老[1982]4号)


遵照国发(198262号文件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我部制订了《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》,已经国务院批准,现发给你们,请照此执行。


关于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有关事项的规定


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,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授予“老干部离休荣誉证”(以下简称“荣誉证”)的规定,现对颁以荣誉证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:

一、国发(198262号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“老干部离休荣誉证”由国务院统一制定,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、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。也可以根据情况,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。

老干部(人事)部门承办授予“荣誉证”的具体事宜。

授予“荣誉证”时,举不举行仪式,由各地区、各部门自定。

二、填写“荣誉证”的几个具体问题:

1.贴相片处由离休干部所在的省、市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加盖钢印(没有钢印的,可用同级政府或部委的办公厅钢印代替)。自行编号。

2.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。

3.批准离休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。为简化手续,可不盖印。

4.原职务一项,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。

5.未定工资级别的,“工资级别”一项可不填写。

6.一律用墨笔填写,字迹要清楚。

三、发现伪造和骗取“荣誉证”者,须及时褫夺,并严肃处理。

四、各级人民政府老干部(人事)部门,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表扬和宣传离休干部中的好人好事,树立敬老尊贤的社会风尚。同时鼓励离休干部保持和发扬荣誉,继续写完自己的光荣历史。

五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
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老干部局©版权所有

未经授权禁止转载、摘编、复制或建立镜像

如有违反,追究法律责任

网站备案号:桂ICP12006475号

网站制作:盈和动力